网络诈骗的综合治理,一直在持续推进。11月13日,公安部会同其他主管部门发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为什么要采取联合惩戒的措施?惩戒对象是谁?惩戒办法如何落地?《新闻1+1》邀请公安部刑侦局打击新型网络犯罪指导处处长张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院长助理、副教授王晓伟,共同关注:打电诈,有“法”,为何还要“惩戒”?
打击电诈,有法律 为何还要再进行惩戒?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院长助理、副教授 王晓伟:从近年来的反诈实践来看,涉“两卡”(电话卡和银行卡)的违法犯罪是电信网络诈骗多发、高发的重要原因之一。这次《惩戒办法》的出台,既要对因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人进行惩戒,也要对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银行卡、网络账户、互联网账户、支付账户等行为,但没有构成刑事犯罪的违法人员进行惩戒,应该说针对性是很强的。一方面加强了对涉诈群体的惩处力度,另一方面也是对社会公众进行了警示教育,因为很多人其实并不知道一些相关行为是给诈骗分子在提供帮助,会涉嫌到违法犯罪。通过《惩戒办法》的出台,把相关的惩戒目标兑现的一些行为,能够向社会公众去进行公布,也是起到了一个警示教育的作用,推动了源头治理。
惩戒措施对于打击电诈是否会操作性不强?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院长助理、副教授 王晓伟:应该不会。因为目前电信网络诈骗的整体形势应该说还是比较严峻的,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对于包括惩戒措施在内的反诈相关法律规定,国家的相关部门一定是在强力地去进行推进的。而且大家也看到,长期以来,公安机关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直都是在进行严厉打击,而且对于本次惩戒办法所针对的这些对象,尤其是涉“两卡”(银行卡和电话卡)的这些违法犯罪,也是电信网络诈骗多发、高发的重要源头之一,因此应该会进行长期的惩戒。
办法在将来实施中 如何确保有效落地?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院长助理、副教授 王晓伟:惩戒应该说一方面是为了惩治这些违法犯罪人员,另外一方面是为了警示教育社会公众,为了让惩戒的效果能够保证实现,就一定要严格按照惩戒办法的相关规定去做到依法认定、过惩相当和动态管理,对相关的人员做到分类分级的认定。另外一方面,惩戒的实现需要相关部门的协同,尤其是公安、工信和银行相关部门,应该要建立信息推送机制和结果反馈机制,对于认定的对象要及时将相关措施去落地进行惩戒。那么对于到期的或者是通过申诉解除的,也应该及时予以解除,保证惩戒办法能够真正发挥作用。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根本法治保障 ——写在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之际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