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王xx,家住xxx,骗钱骗感情,现在要分手......”一则视频风波起。那么,随意在社交平台上发布短视频,传播所谓的“事实真相”,暴露他人的身份信息,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呢?近日,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判决被告柯某公开道歉五日,并赔偿原告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柯某是位5G网络冲浪者,拥有个人社交平台账号,经常分享日常工作、生活。柯某在深圳以打零工为业,与同乡王某结识,并迅速建立了恋爱关系。交往数月后,王某发现柯某早已在老家结婚,于是果断提出分手。
柯某不甘心在王某身上所花费的时间与金钱,多次要求复合未果,于是在多个社交平台账号上发布视频、言论,捏造事实诽谤侮辱其名誉。为让王某迫于舆论妥协,柯某不惜购买热搜服务,扩大视频曝光率。随着视频和话题的持续发酵,引发众多粉丝围观和评论。
“这条视频里的人不是你吗?”王某的同事刷抖音时截图发给王某。
“什么?”王某震惊。
“请把抖音视频删掉,你这样已经严重影响我的生活了。”王某致电柯某,要求柯某将发布的关于自己的抖音视频删掉。
“视频内容都是事实,而且是我自己的账号,我想发就发。”
“擅自发布视频,诽谤、污蔑我,侵犯了我的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
由于该短视频的言论猛涨,各种评论与指点纷纷出现。王某不堪其扰,工作生活遭受巨大影响,遂将柯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柯某立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得知王某起诉后,柯某开始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或许存在不当,为防带来更大的舆论后果便将短视频自行删除。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侵害名誉权是指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对他人实施侮辱、诽谤等行为,并造成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本案中,被告柯某在抖音、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发布所谓的“自由言论”,同样应建立在遵守法律基础之上。柯某通过购买热搜方式将原告王某视频发布抖音视频上,并带有侮辱性言论,导致王某社会评价降低,且该损害事实现已无法挽回,王某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结合王某所受负面影响程度,判令柯某通过抖音向王某发表道歉声明保留五日,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
法官提醒:
从“耳口”相传到“秒速”转发热议,发酵式的互联网传播速度令人惊叹,也令人生畏。“博眼球”“蹭流量”“网络审判”等词汇更是一跃而生。抖音、微信朋友圈等社交软件作为一种新的言论载体,为广大网民提供了信息发布、传播和自由评论平台,一张照片、一则视频都可能引发热评,信息裂变或将演变成“网络暴力”。
然,网络终不是法外之地,自由绝不是为所欲为,网民可以在网络媒体上自由发表自己的想法与观点,但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甚至通过“网络审判”达到目的而发布超越法律范围的不实言论,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咽下自酿的苦酒。
作者:石梦
[ 责编:余晓妍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根本法治保障 ——写在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之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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