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信用围栏” 加大对失信经营主体监管力度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实施限制惩戒措施190万次
□ 本报记者 万静
近年来,我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推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失信联合惩戒,筑牢对严重失信主体的“信用围栏”。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外披露数据显示,截至目前,我国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等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惩戒措施190万次,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相关部门黑名单和行政处罚信息32万条,向相关部门共享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3773万条,合力营造经营主体“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想失信”的新格局。
公示经营主体信用状况
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不仅规定了企业应当自主申报公示信息的义务,还要公示其受到政府部门处罚信息的义务,成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里程碑事件。
与此同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于2014年2月上线运行,系统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许可审批、年度报告、行政处罚、抽查结果、经营异常状态等信息。
从我国原国家工商总局到后来成立的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始终注重充分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用平台作用,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时归集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和黑名单等失信信息,记于经营主体名下进行公示。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披露的数据显示,截至目前,我国市场监管部门已公示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信息29.2万条,公示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等各领域严重失信名单信息2.8万条。
据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督管理司有关负责人介绍,“通过在系统中完整展示经营主体的信用状况,向社会提示经营主体的失信风险,提升严重失信主体的市场交易成本,促使失信经营主体及时办理信用修复,恢复良好信用。”
2021年11月26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用户实名认证查询正式上线。
2023年11月,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将“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中华老字号”等企业信誉信息,也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进行记名标记,并集中公示。
此外,市场监管总局还将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和黑名单信息,也纳入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对信用风险高和较高的企业,通过提高抽查比例、检查频次等方式,加大对失信经营主体的监管力度。
健全完善信用修复机制
根据我国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应严格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据市场监管总局披露的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11月底,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累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190万人次。通过严格限制市场准入,在有效降低市场经营风险的同时,提示失信被执行人及时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也对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2020年底公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失信行为认定、共享、公开和信用修复等机制。
由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自2021年9月起施行后,市场监管总局已将百余户市场主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并在市场或行业准入、任职资格、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依法实施限制和禁入。
信用信息监管并非一味惩戒裁错,也需要完善的信用修复和纠错机制。
今年5月底,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和行政处罚公示信息信用修复管理程序规定(试行)》,进一步明确有关司局职责分工、规范信用修复流程,建立健全权责清晰、运行顺畅的信用修复工作机制;9月,市场监管总局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开通运行信用修复系统,实现信用修复全程网上办理,为企业申请信用修复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进一步明确了信用修复的办理程序和工作时效,提升信用修复规范化水平。
截至目前,市场监管总局已累计完成比亚迪、苏宁易购、青岛海信、唯品会(中国)、科大讯飞等十余户大型企业的信用修复,助力大型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数据共享加强联合监管
信用监管机制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其艰巨性和复杂性需要各部门加强合作协助。
2023年2月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要求,积极开展跨部门联合信用监管,发现存在违法失信行为的,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这些要求都需要认真贯彻落实。
为此,市场监管总局高度重视及时共享数据信息,与相关职能部门共筑失信“防火墙”。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产生的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市场监管总局除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经营主体名下公示外,还及时与相关部门进行数据共享,迄今已提供经营异常名录数据3518万条、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数据255万条,为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防止经营主体“带病准入”提供支撑。
此外市场监管总局还以信用监管标准化,推动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助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国家标准技术审评中心近日在北京组织信用监管国家标准立项评审会,根据国家标准技术审评中心审查结果,《经营主体信用承诺实施指南》《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指标》《企业信用档案信息要求》3项信用监管国家标准通过立项评审。连同今年7月份评审通过的《经营主体失信信息分类指南》国家标准,目前已有4项信用监管重点国家标准通过立项评审。
[ 责编:董大正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根本法治保障 ——写在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之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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