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张维
12月11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69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随着我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正以及本次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改,在立法层面,我国专利制度已经进入世界先进行列。”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银良说。
据司法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人介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党的二十大强调,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专利制度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2020年10月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已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2022年2月5日,我国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交存《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1999年文本)加入书及声明,该文本已于2022年5月5日对我国正式生效。
“为了保证新修改的专利法有效实施,适应加入上述国际条约的需要,有必要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上述负责人说。
完善专利申请和审查制度
为方便申请人取得专利,《决定》从多方面完善专利申请制度,明确电子形式视为书面形式,完善以电子形式提交和送达各种文件相关规定。明确对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要求。
同时,放宽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明确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由国际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发明创造,6个月内不丧失新颖性。
《决定》细化优先权相关制度。明确要求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的条件;延误优先权期限但有正当理由的,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请求恢复优先权;在递交日要求了优先权的,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请求增加或者改正优先权要求,以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补交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者其中部分内容。
为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效率,《决定》完善专利审查制度,规制非正常专利申请。要求提出各类专利申请应当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违反上述规定可以作为驳回申请或者宣告无效的理由。
调整保密审查期限。对于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请求,将发出通知、作出决定的期限由4个月、6个月分别调整为2个月、4个月,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2个月。增加延迟审查制度。申请人可以对专利申请提出延迟审查请求。完善复审制度,为依职权审查留有空间。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复审,审查内容除复审请求外,还包括专利申请存在其他明显违反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情形。
新增专利权期限补偿专章
为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决定》新增专利权期限补偿专章。依据专利法相关规定,明确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的条件和时间要求、补偿期限计算方式以及补偿范围等。
完善专利纠纷处理和调解制度。将有权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的主体扩大到地级市、自治州、盟、地区和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明确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的界定标准。
为促进专利创造和转化运用,《决定》要求加强专利公共服务。明确提出专利工作应当贯彻党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部署,支持全面创新;提升专利信息公共服务能力,促进专利相关数据资源开放共享、互联互通。
《决定》还提出增加强制代理例外规定。涉及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缴纳费用等事务,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自行办理。细化开放许可制度。明确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要求、不得实行开放许可的情形等。完善职务发明创造奖励报酬制度。适当提高授予专利权后的法定奖励标准,将转化实施后的法定报酬标准调整为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给予合理报酬。同时,简化对专利申请文件的形式要求,优化专利权评价报告相关规定,减轻创新主体负担。
系统提升专利保护水平
为与海牙协定相衔接,《决定》新增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特别规定,明确外观设计国际申请视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国际注册日视为专利法所称的申请日。在优先权要求、新颖性宽限期、分案申请等方面与国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制度作出衔接性规定。并明确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审查程序。
“本次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重点突出、特色鲜明,将更好保障创新主体权益,促进创新发展,是我国法治建设尤其是知识产权法治建设不断完善的重要体现,对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工作法治化水平将具有重要意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顺德说。
清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教授崔国斌认为,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最新修改,对于落实专利法的修改、完善我国专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专利权期限补偿规则的落实、延迟审查制度的引入、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程序与国内程序的无缝衔接、优先权制度的完善等规定,将系统提升我国专利保护水平;诚实信用原则在专利申请环节的细化规定,也为行政部门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提升专利质量提供有力工具。”
“在科技创新的时代背景下,这部承载了丰富内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经过充分酝酿终于在合适的时机颁布,相信必将为专利法的充分实施提供更有力的支持,为促进专利转化运用,提升国家科技创新能力提供新的助力。”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唐素琴说。
本报北京12月21日讯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根本法治保障 ——写在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之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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