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蔡岩红
海关总署近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一)》),进一步规范海关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裁量基准(一)》划分了行政处罚裁量阶次,设定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以及从重行政处罚五种裁量阶次。其中,不具有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以及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按一般行政处罚规定量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创新执法方式,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的要求,制定了《海关行政处罚“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一)》,明确列举了适用“轻微违法免罚”的11种情形,对于清单所列事项,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海关不予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一)》还结合海关执法实践,制定了《海关行政处罚“初次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一)》,明确列举了适用“初次违法免罚”的11种情形,初次发生本清单所列事项,及时改正的,海关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走私行为案件,《裁量基准(一)》明确,伪瞒报价格、数量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的走私行为,走私货物、物品为伪瞒报部分所对应的货物、物品,不包括已如实申报的未伪瞒报部分的货物、物品,充分体现了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原则。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根本法治保障 ——写在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之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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