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朱宁宁 12月25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再次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草案二审稿在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方面新增多处规定。
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完善了“成员”的定义,鉴于实践中一些“城中村”已经没有集体所有的土地,将“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中的“土地”修改为“土地等财产”,以涵盖“城中村”等情况。
考虑到实践中很多成员外出务工,草案二审稿增加“成员无法在现场参加会议的,可以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在线参加会议”的规定,以保障他们行使成员权利。
草案第五十六条中规定,对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异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内部管理、运行、收益分配等发生纠纷的,可以申请仲裁。草案二审稿明确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是承担这一职责的仲裁机构,以充分发挥该机构的作用,多渠道化解矛盾纠纷。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根本法治保障 ——写在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之际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如何把好孩子研学路上的安全关?专家建议厘清责任清除“霸王条款”设立刚性准入标准
安全预案缺失、师资参差不齐、合同暗藏“霸王条款”……《法治日报》记者近日调查发现,当前火热的研学市场背后,潜伏着诸多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