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赵红旗
□ 本报通讯员 孔令哲 侯又可
近年来,家用新能源汽车的数量不断增多,许多车主需要在自有车位上安装充电桩,但小区物业公司往往出于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考虑不支持,由此产生了不少纠纷。近日,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判令某物业公司为崔某出具同意安装的证明。
法院查明,崔某是某小区的业主,在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后欲在自有车位上安装配套充电桩,但某物业公司以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拒绝配合。崔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证明》,并对其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进行必要协助,即将汽车生产厂家提供的充电桩设备接入物业公司管理的充电柜并安装电表。
法院认为,新能源汽车有节约燃油能源,减少废气排放的特点,对环境保护有积极作用。在居民区安装充电桩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在具备安装条件的小区,物业公司应该积极支持配合。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的证明材料是用户申请安装充电设施的前提条件,崔某要求出具证明的诉请,应予支持。
此外,在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员未进行现场勘查的情况下,将汽车生产厂家提供的充电桩设备接入物业公司管理的充电柜并安装电表,是否系唯一或最佳方案,属于专业性较强的认定,应由双方当事人邀请第三方进行勘查、协商后再确定最佳方案,故对崔某要求将充电桩设备接入充电柜并安装电表的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令物业服务公司为崔某出具同意安装的证明,驳回崔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民法典规定,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对环境保护有积极作用,在具备安装充电桩条件的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应积极配合业主安装充电桩。为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建议物业公司要尽快与有安装充电桩需求的业主进行沟通,邀请专业机构对小区内充电桩安装进行统一规划与施工,切实保障小区业主的生命及财产安全,达到安全方便与科学管理的有机统一。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根本法治保障 ——写在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之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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