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当成“铁标尺”_湾区律师网

把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当成“铁标尺”

2024-04-19 19:18:59  浏览:864  来源:法治网
□ 法治时评□ 马树娟日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通知,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学好用好重大事故...

□ 法治时评

□ 马树娟

日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通知,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学好用好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进一步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质量,持续推动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

人们常说,安全事故猛于虎。安全事故特别是重大事故一旦发生,往往会对老百姓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推动落实安全生产,除了要依法强化事后追责惩戒,更要推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这就需要一套科学有效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部门尽早将隐患精准排查出来,并予以有效治理。为此,相关部门先后制定修订了51项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重点检查事项,这为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撑。

从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披露的数据看,近两年来,在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中,各地共排查重大事故隐患39.5万项。由此可见,用好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确能排查出“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安全管理缺陷”,有效防范重大事故发生。此前国务院安委会在部署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时,也将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体系提升列为重点内容,这也凸显了用好标准对于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的重大意义。

不过,从此前全国安全生产明察暗访的情况看,有的单位对标准掌握不扎实、对照检查不够,有的服务机构现场评价不准确、辨识不深入,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不出来,还有一些职能部门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避重就轻”……而无论是有标不用,还是有标乱用,都会造成标准“悬空”,导致隐患排查整治不及时不到位,进而酿成事故。此次通知旨在督促相关单位部门学好用好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并用其统一各类检查标准,这有助于推进相关各方高效协同配合,避免出现重大事故隐患失管疏漏。

安全生产重于泰山。期待相关部门时刻紧绷“安全弦”,把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当成“铁标尺”,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质量,推动各方将事故消除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筑牢安全生产防线,守护好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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