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赵晨熙 4月2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学位法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分组审议。
与会人员普遍认为,制定学位法有利于培养高层次学位人才,对于进一步推动我国学位制度的法治化规范化、促进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草案二审稿完善了学位的授予资格、授予程序,涉外学位方面等规定,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建议本次审议后提请表决通过。
分组审议中,多位委员关注了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的问题,并就此提出意见建议。
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学位授予单位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的三种情形,包括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被认定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行为;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侯建国委员发现,实际中还会出现个别人利用拉关系甚至利益输送等不正当手段,影响答辩委员会成员,通过学位答辩的情况。他建议在第三十七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在答辩过程中利用不当方式或手段取得学位的,事后可以撤销学位。
在张太范委员看来,学位法的立法目的包括充分保障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学位申请人权利的救济途径。草案二审稿第四十一条规定,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复核。他建议增加对学位授予单位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省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议的规定,充分保护学位申请人权益。
曹鸿鸣委员也针对第四十一条提出了修改建议,他认为学位申请人和学位获得者法律地位不同、诉求不同,不适合放在一起表述。此外,应明确当事人对复核决定的复议和起诉权利。因此,建议修改为:学位申请人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的,学位获得者对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复核,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根本法治保障 ——写在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之际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