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赵晨熙
4月24日下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原子能法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审议期间,与会人员指出,我国是核能以及核技术利用大国,核安全是我国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原子能法对完善国家安全法制体系、保障原子能和平开发利用具有重要意义。草案指导思想鲜明,立法依据充分,内容结构完整,出台后有利于统领涉核领域法律体系建设。
围绕做好法律法规衔接协调、细化公众知情权、加大科普宣传力度等内容,委员们建言献策。
于忠福委员指出,目前我国核领域的专门立法有两部,一部是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另一部是核安全法,此外还出台了一系列相应的法规制度。原子能法作为该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需要处理好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既要与时俱进,又要注意衔接配套。
张勇委员对此表示认同,他认为要做好原子能法草案与核安全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涉核法律的衔接,共同发挥合力,增强立法协同性。比如,草案关于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要与核安全法的制度进行衔接;草案附则对于原子能相关概念的定义要与核安全法进行统筹协调。
李巍委员补充指出,还应注意统筹衔接协调好草案与涉核行政法规和我国已经加入的若干国际公约之间的关系,增强法律的协同性。目前,我国涉核行政法规和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基本涵盖了核材料、核设施、核燃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核出口管制、核安全和放射性废物处理等各个环节,草案要做好与这些行政法规和国际条约的衔接协调,防止出现矛盾甚至是不一致的情况。
草案第七条对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机制作了相关规定,针对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中影响公众利益的重大事项,要求有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与公众的沟通,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做好公众沟通工作,对保障核安全,维护绿色环境,完善监督法律体系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史耀斌委员建议进一步细化对公众知情权和公众参与机制的规定,对公开内容、公开主体、公开时限和与公众沟通的时间节点等要求细化,特别是发生核事故和核泄漏,受影响区域政府机构应当在第一时间公布风险严重程度和对当地的影响情况,这些内容应当在法律中加以明确。
考虑到原子能领域专业性很强,张太范委员建议进一步加大原子能知识普及力度,积极发挥一些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作用。建议将草案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鼓励、支持各级各类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原子能科学知识普及活动。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建设和利用科普场馆,开展原子能科学知识普及活动。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根本法治保障 ——写在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之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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