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打开软件、勾选同意《隐私政策》、输入手机号等信息……现如今,这些快速注册应用软件的流程,已成为多数人默认操作。软件通过《隐私政策》会获取哪些个人信息?这些信息是软件提供服务所必需的吗?
【案件回顾】
张女士在注册一款词典软件时发现,该软件无需用户点击,系统会自动勾选“已阅读并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选项。《隐私政策》中显示,一旦注册完成,软件将会自动收集用户的设备信息、地理位置、用户行为等信息。若用户取消勾选,就无法完成注册,也无法使用该软件。
涉案软件截图。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供图
使用一段时间后,张女士想停用该软件,但该软件并未提供撤回同意的途径。张女士遂将该软件的运营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该公司停止收集并删除已经收集的个人信息,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公证费、律师费、精神损失费。
法院认为,涉案软件的属性应为实用工具类软件,无须手机号等个人信息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务,因此该软件要求先收集个人信息才提供服务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涉案软件的《隐私政策》被默认勾选“同意”,不符合“自愿”“明确”的要求,已经违法。同时,该软件并未提供撤回同意的方式,侵犯了用户的个人信息权益。
法院判决,该公司删除收集的张女士个人信息,并向张女士赔礼道歉、赔偿其合理开支3080元。
【人民说法】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娟在接受“人民说法”采访时表示,当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侵犯时,被侵权人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用户而言,在注册软件时,应当养成浏览用户协议、隐私保护协议的习惯,重点关注协议中加粗加黑的内容,了解软件收集个人信息的范围。”王娟表示,当发现软件存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及隐私权的情形时,可以通过投诉、举报或者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在收集处理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应强迫用户授权,或者以默认授权、捆绑服务、强制停止使用等不正当手段变相诱导、强迫用户提供个人信息,且收集个人信息的类型应与现实产品或服务的业务功能有直接关联,实现功能的目的与信息收集的范围成合理比例。同时,信息处理者在个人信息收集、处理活动中,应依法获取用户授权,并最大限度尊重和保障用户权益,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高清扬实习生 苏曼轲)
[ 责编:陈畅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根本法治保障 ——写在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之际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