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的你”莫成网络欺凌施害人_湾区律师网

“少年的你”莫成网络欺凌施害人

2024-06-03 10:12:05  浏览:914  来源:光明网
  【案例苑】  ●案情:中学生甲某、乙某、丙某及丁某为同校学生。某日,丙某将校友微信群内评价甲某生活作风的微信笔记及群聊记录发送...

  【案例苑】

  ●案情:中学生甲某、乙某、丙某及丁某为同校学生。某日,丙某将校友微信群内评价甲某生活作风的微信笔记及群聊记录发送给乙某。涉案微信笔记中内容有“人品巨烂”等言论,微信笔记中的图片包含甲某的朋友圈自拍照片等。乙某随后在朋友圈发布“要‘瓜’找我,特别带劲”等言论。丁某看到乙某的朋友圈后发出询问,乙某随即将前述微信笔记和群聊记录转发给丁某,并向丁某发送含有未露脸女性的不雅视频,影射该女性为甲某。

  甲某主张乙某侵害其名誉权、隐私权和一般人格权,将乙某及其监护人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乙某当面向甲某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

  ●判决: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某的行为侵害甲某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由于侵权行为由乙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内容引发,判令乙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向甲某公开赔礼道歉。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乙某具有个人财产,因此由其监护人共同向甲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律师费。

  ●说法:当前,互联网已经全面深入未成年人的学习和生活,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空间保护,强化未成年人保护的法治保障,是全社会的共同心声,治理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欺凌更是不容忽视。本案指出,即使是未成年人,亦应在能力范围内对自己的不当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判决旨在引导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在社会生活中共同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避免校园小纠纷演变为网络欺凌。

  (光明日报记者陈慧娟整理)

  《光明日报》(2024年06月01日 05版)

[ 责编:李伯玺 ]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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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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