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修订禁毒条例 加强边境沿海禁毒工作_湾区律师网

广西修订禁毒条例 加强边境沿海禁毒工作

2024-06-03 10:12:02  浏览:865  来源:光明网
  中新网南宁5月30日电 (陈秋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30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  图为新闻...

  中新网南宁5月30日电 (陈秋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30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

  图为新闻发布会现场。陈玲玲摄

  当天,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条例》共六章,分别是总则、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管理服务、法律责任和附则,将加强禁毒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宣传教育和预防、加强毒品管制、加强戒毒管理服务,并完善法律责任。

  据介绍,本次条例的修订,是有效应对广西禁毒工作严峻复杂形势的需要,是破解广西禁毒工作瓶颈问题和提升毒品问题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对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广西是中国唯一与东盟陆海相连的省区,也是一个具有沿海、沿江、沿边特点的民族自治区,广西禁毒工作备受关注。

  《条例》对加强边境和沿海地区禁毒工作联动、禁毒国际合作、禁毒宣传教育等方面作了规定。

  《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边境地区、沿海地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边境、沿海禁毒工作数据资源共享、情报信息互通、执法联动、军警民联防等工作机制,提升毒品治理能力。边境地区、沿海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防范毒品走私监测,在易发生毒品走私的区域设立监测点,设置反毒品走私宣传栏、警示牌、监控设施,加强口岸、边境通道、港口、码头、船舶易靠岸处等重点区域的日常巡查。海关、移民管理等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出入境人员、物品、货物及运输工具的检查,防止走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授权依法开展禁毒国际交流与合作,与周边国家、地区建立禁毒合作机制,开展情报交流、案件协查、国际合作研究及培训等活动。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边境地区、沿海地区应当结合地域特点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范毒品走私意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可以结合民族节庆活动,开展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禁毒宣传教育。(完)

[ 责编:陈畅 ]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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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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