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维
2024年6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83号国务院令,公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出台背景。
答: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在优化资源配置、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调动经营者积极性和创造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也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必然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对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高度重视。近年来,我国着力完善公平竞争制度规则。2016年,《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提出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2022年,修改后的反垄断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以来,对于规范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行为,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有的政策措施在起草时未按照要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在市场准入、要素获取、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奖励补贴等方面对经营者尤其是民营企业进行隐性的歧视性差别对待,地方保护、区域封锁、行业壁垒等情形仍然存在,“玻璃门”、“旋转门”、“弹簧门”等现象较为突出,妨碍了商品要素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畅通流动。因此,有必要制定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对反垄断法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一步细化并落到实处。
市场监管总局在总结近年来各地区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实践经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础上,向国务院报送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草案送审稿)》。司法部在立法审查中,广泛征求中央有关单位、各省级人民政府意见,会同市场监管总局深入开展调研,听取有关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对重点问题深入研究,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
问: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决策部署,遵循以下总体思路:一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当前经营者反映突出的问题,构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则。二是坚持统筹兼顾。着力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科学、合理设置审查要求。三是强化实施监督。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实施机制,推动自我审查与外部监督相结合,提升公平竞争审查的制度刚性。
问:公平竞争审查的主体和范围是什么?
答:公平竞争审查的主体主要包括两类,一是行政机关,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起草单位)。公平竞争审查的范围是上述起草单位起草的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
问:关于公平竞争审查,有关方面的职责是什么?
答:一是国务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研究解决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三是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问: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符合什么要求?
答: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是不得含有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二是不得含有限制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三是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四是不得含有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此外,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有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或者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等规定情形的,且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并能够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的,可以出台。
问:《条例》围绕公平竞争审查机制作了哪些主要规定?
答:一是拟由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拟由多个部门联合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二是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策措施,由本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三是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有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当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四是政策措施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不得出台。
问:在强化监督保障方面,《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有关政策措施开展抽查,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督促起草单位进行整改。二是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有关部门处理。三是国务院定期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建设情况、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开展情况、举报处理情况等开展督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四是起草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督促,逾期仍未整改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
问:《条例》施行后,将重点做好哪些工作?
答:市场监管总局将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一是加大宣传解读力度。组织多种形式的宣传引导,加强公平竞争审查专业培训。二是完善公平竞争审查配套制度规则,细化审查标准,完善审查工作流程,强化审查制度机制保障。三是强化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做好重大政策措施会同审查机制落实。四是做好政策措施源头治理,强化事前预防和事后监管,充分发挥监督抽查、督促整改、约谈提醒等约束作用,督促各地区、各部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主体责任。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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