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苑】
●案情:刘某应聘到某快递公司的分拣中心工作。应分拣中心工作人员的要求,刘某在线上与某信息公司签订了《服务协议》,约定双方建立合作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刘某在分拣中心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由某信息公司发放。
某日,刘某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刘某想要申请工伤认定,可是某快递公司却不承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某信息公司则声称与刘某没有隶属关系,也没对其进行劳动管理,与刘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刘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某快递公司、某信息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请求被驳回后诉至法院。
●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某信息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是格式合同,其中“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内容,属于限制刘某主要劳动者权利的约定,该格式条款约定无效。某快递公司对分拣中心实施经营管理,刘某工作期间要遵循分拣中心的各项工作安排与具体管理制度,故某快递公司对刘某实施了劳动法意义上的管理行为。此外,刘某从事的快递分拣工作属于某快递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且其经济收入主要依赖于在某快递公司工作获得的劳动报酬,因此法院认定刘某与某快递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说法:互联网催生的新业态用工模式日趋多元,一些公司通过将业务外包、要求从业人员签订合作协议等方式,规避劳动法律责任和用人单位义务,使得不少快递、外卖等行业的从业人员,产生“我在为谁打工”“我有没有老板”“我的老板是谁”的困惑。
应当注意的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充分的意思自治空间,允许各方通过协商确定权利义务关系,但意思自治应当合法合理,不得通过约定来规避法律责任。本案判决申明,在司法实践中,应把握实质重于形式的审查原则,根据用工事实,从是否具有经济从属性、人身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出发,准确判断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光明日报记者王金虎整理)
《光明日报》(2025年04月19日 05版)
[ 责编:李伯玺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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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根本法治保障 ——写在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之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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