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一批危险作业罪典型案例
聚焦准确认定“现实危险” 以法治思维推进安全生产治理
本报讯(记者崔晓丽)为加强对办理危害安全生产刑事案件的业务指导,解决检察办案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批危险作业罪典型案例。
这批典型案例共6件,分别为: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检察院办理的姜某某危险作业案;河南省博爱县检察院办理的赵某某、张某某危险作业案;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检察院办理的易某某危险作业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检察院办理的凌某甲危险作业案;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检察院办理的汪某某危险作业案;重庆市九龙坡区检察院办理的周某某危险作业案。
据介绍,该批典型案例涵盖刑法第134条之一规定的三类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作业情形,覆盖4类高危行业领域,包括海上作业、金属冶炼、轻工制造以及最为普遍的经营、储存、运输危化品。该批典型案例不仅聚焦细化危险的现实性、紧迫性、严重性判定标准,准确认定“现实危险”,也注重展示检察机关在办理该类案件中好的经验做法。
如在赵某某、张某某危险作业案中,检察机关结合事故调查报告、现场勘查、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对应急管理部门出具的《现实危险性认定意见》进行了实质性审查,根据柴油易燃易爆属性,被告人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设备,非法储存、违规运输柴油等情形,判定犯罪行为具有创设危险的一般现实性;涉案两车相撞、柴油泄漏时,发生燃爆事故的概率较高,判定危险具有一触即发的特别紧迫性;柴油储存点在村庄旁,事故点在旅游景区附近,一旦发生爆燃,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损失,判定危险已具有相当严重性。据此,认定犯罪行为具有“现实危险”。
在汪某某危险作业案中,检察机关强化亲历性审查,实地复勘现场,查明汪某某储存、导装液化气的自建房系住宿、生产、仓储合一,未安装防爆通风、静电接地、泄漏报警、自主灭火等安全装置;邀请高校教授出具专家咨询意见,测算现场发生泄漏的情况下,发生爆炸的可能性以及造成的后果;组织公开听证,充分听取消防人员、法学专家、群众代表等的意见,从公众认知、经验法则和专业知识层面,多维度论证自建房产生起火点的高度盖然性,以及汪某某对于行为的危害后果具有预见可能性,认定违法行为与现实危险的因果关系。
最高检重大犯罪检察厅负责人指出,这些案件在相关领域具有典型性,对各地统一司法办案标准、依法准确打击犯罪具有引领示范作用,下一步检察机关将持续加大对危害安全生产刑事犯罪打击力度,严格审查证据、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立足办案协同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 责编:王蕾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根本法治保障 ——写在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之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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