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6月12日电 (记者张素)运用网络、信息技术侵害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权的情形并不鲜见,且侵权方式手段表现出更多的隐蔽性、复杂性。中国最高人民法院12日对外发布典型案例,涉及惩治人被“挂”、脸被“卖”等内容,旨在强化人格权司法保护力度。
此次发布的“陈某与孟某等名誉权纠纷案”明确,利用网络账号“挂人”并号召粉丝投诉和网暴,构成名誉权侵权。
案情显示,陈某仅是针对某相声演员的演出发表观后感,后与个别粉丝发生言语争执。涉案账号借维护相声演员声誉为由,号召其他粉丝投诉陈某社交账号,持续对其网暴,严重侵犯陈某的名誉权。法院最终判决,作为共同注册和管理账号责任人的孟某、高某删除涉案相关信息,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陈某损失。
最高法表示,网络账号的使用者将他人网络身份信息置顶公示、号召他人投诉,容易使公众对“被挂者”的形象和名誉产生误解或负面评价,甚至逐渐演变为对“被挂者”的网暴,制造社会矛盾和冲突。对此,应予杜绝和制止。通过案例引领,力求从源头避免侵权、杜绝网络暴力,营造良好网络氛围。
在“徐某、李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人民法院对徐某、李某通过网络等渠道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人脸照片、视频等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依法予以惩处。
最高法认为,该案明确人脸信息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有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同时警示有非法出售或提供他人人脸信息行为企图的人悬崖勒马。
当前,人工智能(AI)技术驱动的产业形态和经营模式不断涌现,该类技术的独特性能以及对民事主体权利的影响需要高度重视。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涉及利用AI技术侵权问题,如在“彭某某诉某软件运营公司肖像权纠纷案”中,某软件运营公司通过AI技术开发运营“换脸”软件牟利。该公司在未获彭某某授权的情形下,利用其肖像供用户“换脸”。
最高法表示,人民法院认定该公司构成侵害肖像权,有助于提示相关主体在开发和应用AI时遵守法律法规,避免侵害他人人格权。(完)
[ 责编:孙满桃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根本法治保障 ——写在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之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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