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假入职骗补 重庆一员工因不诚信被罚_湾区律师网

用假入职骗补 重庆一员工因不诚信被罚

2025-08-19 16:26:39  浏览:7  来源:网络
  本报讯 (记者 李国 实习生 刘恩贝)员工与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期内,只要不从事任何与公司相同或类似行业的竞争业务,即可...

  本报讯 (记者 李国 实习生 刘恩贝)员工与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期内,只要不从事任何与公司相同或类似行业的竞争业务,即可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员工李某采用虚假入职证明骗取原公司补偿,近日被法院判决退钱并支付违约金。

  据了解,2022年1月,重庆渝中区某信息公司与员工李某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李某于在职期间及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从事任何与公司相同或类似行业的竞争业务,如李某离职后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某信息公司将按月支付补偿金;若李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除应全额返还已经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外,还应支付违约金。

  其后不久,李某离职,并向原单位报告已在某商贸公司重新就业。某信息公司按照约定,遂陆续向其支付了15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后来,某信息公司发现,李某实际入职的并非某商贸公司,而是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某科创公司,遂经劳动仲裁后诉至渝中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查明,某科创公司与某信息公司存在竞争关系,且李某实际入职某科创公司。其行为违反了其与原用人单位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义务,遂判决李某全额返还某信息公司向其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支付约定的违约金。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重庆五中院二审认定李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截至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并履行完毕。

  “劳动者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竞业限制约定,如实向原用人单位报告新入职情况,否则应承担侵害用人单位公平竞争权的民事责任。”该案审理法官说,为证明李某离职后报告的在某商贸公司重新就业情况属实,李某应举证证明其与某商贸公司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如工资流水、工作安排、考勤管理等证据,而李某未能举示相应证据,因此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 责编:孙满桃 ]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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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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