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孙天骄
本报见习记者 丁一
本报实习生 张茗
“再厉害的咳嗽,记牢一个小药丸就够了,止咳还化痰”“知道的人不多,因为利润低,药店通常不会告诉你,医生才了解”……近日,《法治日报》记者在多个短视频平台发现,一批标有官方认证医生身份的账号,频繁使用类似话术发布医学科普视频,集中推荐某款“神药”。
这种通过视频引流后再通过软广、橱窗形式带货的模式,在医生自媒体账号中并不少见。更有甚者,部分认证医生账号为快速引流,内容方向“跑偏”,将两性健康作为流量突破口,借用“擦边”话题吸引关注。
医生账号科普引流是否应有边界?带货推广商品是否合规?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郑雪倩、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邓利强、北京市律通律师事务所主任郑中臣。
记者:当前涉医学自媒体账号问题频发,如跨专业科普大量存在,涉性问题、擦边软色情、虚构夸大病例成重要引流手段,引流后即带货等。这些行为可能违反哪些法律规定?
郑中臣:随着“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执业医师通过自媒体科普已成趋势。然而,部分账号乱象严重,不仅超出注册执业范围跨专业科普,在涉及生殖健康、两性疾病等专业领域时,更常采用夸大病情、模糊诊断标准等手段,甚至辅以性暗示博取流量。待粉丝积累后,便转向商业化运营,通过软性植入、直播带货等形式违规推销药品、保健品,虚假宣传功效,严重误导消费者。
监管部门可依据广告法、医师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视情节轻重采取行政处罚(罚款、封号)、行业惩戒(暂停执业、吊销执照)等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平台若未尽审核义务,也须承担连带责任。
记者:医生跨界带货是否违反医师法“不得利用职务牟取不正当利益”规定?
邓利强:判断的关键在于,是否借助医学专业背景或医务人员身份影响消费者。医师职业承载公益责任与社会信任,必须隔绝商业侵蚀。在工作期间或以医院、医师身份带货,明确违反《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中“严禁向患者推销商品或服务并从中谋取私利”的规定。即使业余时间以个人身份直播带货,也需遵守严格限制:
不得销售药品、医疗器械等涉嫌违反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产品;直播身份不得与医院挂钩,禁止利用职业、职务或医院名称推销,否则损害职业及行业公信力;警惕变相推销,如暗示“有某方面问题,不妨试试××药物”,尤其针对独家产品,仍属违规。
郑雪倩:《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明确严禁向患者推销商品或服务并从中谋取私利。相关整治文件,如2022年、2025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也重点要求严肃查处医务人员利用职务直播带货,打击假借医学科普“引流”“带货”等行为。此外,具备公职身份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从事与其职务身份相冲突的营利性活动;未经批准,不得以职务身份参与直播带货。
医师若在互联网进行直播带货,其直播身份不能与医院挂钩,且不得在工作时间进行直播带货。若医师在直播中明示或暗示其医疗机构职务如“某医院医师”,则其行为属于以职业身份带货,应当严格禁止;若下班后仅以“张三”“李四”等普通自然人身份开展直播,且全程不提及医生职业、不展示医疗资质、不利用医学背景增强商品可信度,则属于个人行为。
个人直播带货应当合法合规开展,遵守电子商务法、《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销售的商品须具备生产许可、质检报告等资质证明,不得销售“三无”产品或假冒伪劣商品,选品时需查验商家资质(营业执照、商标授权书等),禁止虚假宣传,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遵守直播平台规则。
记者:实践中存在仅具医学背景的非认证人士发布医疗科普或直播,甚至部分认证“医生”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查不到有效注册信息。这种身份“模糊性”危害何在?
郑中臣:在医疗科普领域,身份认证的“模糊地带”带来严峻法律风险,更直接侵害大众健康权益。非执业人士冒充医生身份科普,违反医师法“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情节严重可能涉刑。
更令人忧虑的是,这些身份不明的“医生”可能从事非法医疗活动、带货、变相诊疗或推销违规产品,严重威胁患者知情权、选择权甚至生命安全。
记者:如何规范互联网涉医账号的科普、直播及带货行为?
邓利强:在遵守法律红线的基础上,医生可以进行直播,但应注意以下几点:
禁止诊疗过程直播,否则侵犯患者隐私,影响医疗安全,违反民法典、医师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及职业道德。
严禁直播推广医药产品及医疗器械。医疗行为核心是患者健康,非商业利益。推广行为涉及利益输送风险,异化职业公信力,违反医师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等有关规定。
内容须客观真实,杜绝夸大误导。医疗信息关乎生命健康,夸大疗效、制造焦虑会导致公众误信、延误治疗甚至造成损害,削弱行业公信力。科普必须坚持科学、真实、客观,遵守医师法、广告法和《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
郑中臣:规范互联网涉医账号的科普、直播及带货需构建“平台—医生—政府—公众”四方共治模式:平台严把资质与内容审核,加强对发布医疗科普内容者的身份审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资质;对发布医疗科普内容的账号进行信用评级,对存在问题的账号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可限制其发布内容。
医生须严守法律与伦理红线,明确区分科普与商业行为。政府须加强跨部门协作执法,形成“监测—处置—曝光”全链条监管。公众须提升信息辨别能力,通过官方渠道获取权威科普信息。
[ 责编:孙满桃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根本法治保障 ——写在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之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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