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有关情况。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主持发布会,民三庭庭长宋晓明对该司法解释的制定背景及主要内容作简要介绍,民三庭副庭长王闯回答了记者提问。
该司法解释共31条,主要涉及权利要求解释、间接侵权、标准实施抗辩、合法来源抗辩、停止侵权行为、赔偿额计算、专利无效对侵权诉讼的影响等专利审判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将于2016年4月1日施行。
据了解,该司法解释回应了专利诉讼中“周期长”的突出问题。
宋晓明介绍,在我国现行专利法律框架下,权利人起诉被告侵犯其专利权时,被告往往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另行提起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而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法院又无权审查专利权的效力,这时通常是先中止民事诉讼,等待专利授权确权行政诉讼的结果。然而,专利授权确权程序过于繁冗,循环诉讼和程序空转的情况更为突出,不利于纠纷的实质性解决。
针对此实践中的难题,该司法解释第2条设计了“先行裁驳、另行起诉”的制度,即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无需等待行政诉讼的最终结果,并通过“另行起诉”给权利人以司法救济途径。之所以采用从程序上裁定驳回起诉,而非实体上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主要是考虑若无效决定被行政裁判推翻,则权利人仍可另行起诉。
在回答新华网记者关于“如何从根本上破解专利诉讼周期长”的提问时,王闯说:“我们在专利法修改过程中曾经向立法机关提出了建议,包括2016年两会期间陶凯元副院长以政协委员的身份提出了修法建议,其中对周期长的问题提出了意见。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要对目前‘民行二元分立’制进行改造和完善,比如,把专利行政授权部门定位为准司法机构,这样的话,它就是第一审,第二审提起行政诉讼时由法院进行审理,这样在周期上就可以得到一个好的解决。如果这个方法不可以的话,退而求其次,也就是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的,用先行裁驳、另行起诉的方式来缓解。”
宋晓明也表示,该司法解释在提高诉讼效率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但受现行法律规定的限制,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民行二元分立”导致专利案件审理周期较长的问题。这一问题的根本解决,还需要从立法层面进行改造。
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谢晓勇告诉记者:“该司法解释第2条是创新性的条款,确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专利诉讼周期过长的问题。”但也有律师向记者表示,该项制度创设还应接受实践的考验,比如,如何解决反复侵权问题。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进江河保护治理的意见》">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进江河保护治理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