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出台办理文物犯罪案件司法解释_湾区律师网

“两高”出台办理文物犯罪案件司法解释

2022-08-31 00:26:53  浏览:1493  来源:法律资讯网
为依法惩治文物犯罪,保护文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发布《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

    为依法惩治文物犯罪,保护文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发布《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明确,盗窃文物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均以文物等级定罪量刑。盗窃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分别对应盗窃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刑罚分别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走私三级文物、二级文物、一级文物的,分别对应刑罚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走私的文物无法确定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可以按照走私的文物价值定罪量刑。

  对于明知是盗窃文物、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犯罪所获取的三级以上文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加工、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司法解释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明确,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以及未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的本体,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存在致使名胜古迹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多次损毁或者损毁多处名胜古迹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据了解,本司法解释公布施行后,两高《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本司法解释为准。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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