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下月起正式实施_湾区律师网

刑法修正案下月起正式实施

2022-08-31 00:26:51  浏览:1263  来源:法律资讯网
自今年11月1日起,在微信、微博等社交平台传播虚假消息,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将被处以7年有期徒刑。  即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

    自今年11月1日起,在微信、微博等社交平台传播虚假消息,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将被处以7年有期徒刑。

  即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在现行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中增加了规定:编造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前,针对散布谣言等行为,在2006年3月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中有明确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微信、微博等网络社交平台虚假信息屡见不鲜的情况下,2013年9月,两高公布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天津市律师协会律师黄蕊表示,由于网络已经成为被广泛应用的信息传播介质,法律条文能有效地规范人们的行为,并在司法解释中说明具体量化的入罪标准。将刑罚设置在三至七年,也体现了刑法量刑的罪行均衡原则,做到罚当其罪。也是向人们实时地敲响法律的警钟,不可放任自己的行为。

  “这一规定将有利于净化网络空间,对恶意造谣者形成威慑,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新浪微博社区管理中心运营经理尹雪赓说,在以往因谣言获刑的判例中,使用的大多是“非法经营罪”“扰乱公共秩序罪”等罪名,并没有特别针对网络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的法条,此次调整,一方面让相关判决更有依据,另一方面也可减少判决上的争议。

  同时,尹雪赓提醒网民,在遇到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等敏感信息时,可以通过相关部门或媒体的官方微博进行确认。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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