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部委联合发布《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_湾区律师网

十部委联合发布《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

2023-10-20 10:37:43  浏览:1144  来源:法治网
  科技部、教育部、工信部等十部委日前联合发布《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通过对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中的科技伦理审...

  科技部、教育部、工信部等十部委日前联合发布《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通过对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中的科技伦理审查主体、审查程序、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强化科技伦理风险防控,确保科技创新活动的正确方向。

  《办法》指出,开展以下科技活动时,应依规进行科技伦理审查:涉及以人为研究参与者的科技活动,包括以人为测试、调查、观察等研究活动的对象,以及利用人类生物样本、个人信息数据等的科技活动;涉及实验动物的科技活动;不直接涉及人或实验动物,但可能在生命健康、生态环境、公共秩序、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带来伦理风险挑战的科技活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进行科技伦理审查的其他科技活动。

  《办法》规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是本单位科技伦理审查管理的责任主体。从事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科技活动的单位,研究内容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的,应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其他有科技伦理审查需求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

  在审查程序上,具体包含申请与受理、一般程序、简易程序、专家复核程序、应急程序等。《办法》明确,开展科技活动应进行科技伦理风险评估。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制定本单位的科技伦理风险评估办法,指导科技人员开展科技伦理风险评估。经评估属于科技伦理审查范围的,科技活动负责人应向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申请科技伦理审查。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应根据申请材料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在科技伦理审查原则上,《办法》指出,开展科技活动应坚持促进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统一,客观评估和审慎对待不确定性和技术应用风险,遵循增进人类福祉、尊重生命权利、坚持公平公正、合理控制风险、保持公开透明的科技伦理原则,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科技伦理规范。

  在审查方式上,《办法》强调,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对审查批准的科技活动开展伦理跟踪审查,必要时可作出暂停或终止科技活动等决定。同时,建立需要开展专家复核的科技活动清单制度,对可能产生较大伦理风险挑战的新兴科技活动,如对人类生命健康、价值理念、生态环境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新物种合成研究等实施清单管理。清单根据工作需要动态调整,由科技部公开发布。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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