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规定(试行)》印发_湾区律师网

《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规定(试行)》印发

2025-05-20 20:01:11  浏览:287  来源:网络
  为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一体抓实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

  为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一体抓实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是一体抓实“三个管理”,推进宏观管理与微观管理相结合的重要举措,明确了在检察业务“大管理”格局下,构建案件质量检查与案件质量评查相结合的案件质量“大检查”体系。《规定》强调,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每案必检”工作机制,对办理的每一个案件探索由不同主体、不同层级,采用不同形式、各有侧重的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方式,推动实现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常态化、规范化。

  在“案件质量检查”方面,《规定》明确案件质量检查工作由办案部门组织实施,为案件归档前的必经程序。办案部门可以根据案件类型、适用程序、复杂程度等情况,通过专人检查、交叉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组织开展案件质量检查。重点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释法说理以及遵守办案程序等进行全面检查。

  在“案件质量评查”方面,《规定》列举了六项应当逐案重点评查的案件类型,相比原来的评查规定,增加了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领域,实现了“四大检察”全覆盖。

  在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衔接方面,《规定》明确了属于应当逐案重点评查的案件和已经开展案件质量评查的案件,办案部门也可以不再进行质量检查。并指出,办案部门在案件质量检查中已经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整改的,在评查确定等次时予以综合考虑。

  在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结果运用方面,《规定》明确,发现办案人员可能存在违反检察职责行为,需要追究司法责任的,应当移送本院负责检务督察的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处理。评定为不合格的案件,经相关部门依照程序认定应当承担司法责任的人员,该情形作为个人考核的重要参考。同时明确,评查发现的优秀法律文书、典型案例,以及办案业绩突出的单位、个人,办案单位、政工人事等部门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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