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
更新时间:2022-06-27 23:5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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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申诉人:范某等17名工人。 被诉人:某渔具制造厂。 申诉人的申诉书称:申诉人等17名职工已在该渔具制造厂小灯...
案例:
申诉人:范某等17名工人。
被诉人:某渔具制造厂。
申诉人的申诉书称:申诉人等17名职工已在该渔具制造厂小灯泡车间工作一年,曾多次要求厂方采取降温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并向职工提供防暑饮料而得不到解决,请求仲裁机关处理。仲裁机关受案后,经调查,被诉方某渔具制造厂是一家私营企业,申诉人范某等人工作的小灯泡车间共90平方米,职工操作台40张,全封闭作业,室内温度为摄氏39度。该厂从未向职工提供过防暑降温饮料。而该厂在答辩书中则称,采用全封闭式作业是焊接需要,原计划给车间装空调但因资金不足而未能落实。仲裁机关认为,该厂违反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应当立即纠正。经调解,该厂同意在一周内为车间安装两台空调机,并每天为职工提供冷饮一次。申诉方表示接受。?
专家评析:
这是一起因劳动安全卫生问题而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经仲裁机关调解得到了圆满解决。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从本案看,该渔具厂违反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事实是清楚的。《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第二十一条规定,室内工作地点的温度经常高于摄氏35度的时候,应该采取降温措施,低于摄氏5度的时候,应该设置取暖设备。第二十七条规定,在高温条件下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供给盐汽水等清凉饮料。该渔具厂的车间温度已高达摄氏39度,还没有采取降温措施,也不向工人提供降温饮料,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该厂以生产需要和资金不足为借口不改善职工劳动条件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该案的被诉方是一家私营企业。据了解,私营企业中,劳动条件差、劳动强度大,劳动保护设施不齐备等问题比较普遍,而一些私营企业经营者对遵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意识不强,自觉性不高,他们只谋求企业效益,而不顾职工的身体健康,对职工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妥善处理,舍不得花钱改善劳动条件,这是十分错误的。希望通过本案的处理,能提醒私营企业经营者,必须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好职工的身体健康,否则将受到应有的制裁。同时,也希望有问题的企业,能像本案中的老板那样,知错就改。这样,才能保持良好的劳动关系,为企业创造效益提供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