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停产不能只发生活费
更新时间:2022-06-27 23:5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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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02年8月,叶某通过招聘会与某公司签订了应聘协议。双方约定,公司聘请叶某为公司下属通州工厂的厂长,月薪3500元,合...
案情介绍:
2002年8月,叶某通过招聘会与某公司签订了应聘协议。双方约定,公司聘请叶某为公司下属通州工厂的厂长,月薪3500元,合同期为3年。今年4月,由于受“非典”影响,通州工厂停产,公司研究决定从5月份开始,全体员工每人每月发放350元生活费。工厂虽然停产,但叶某一直坚持工作,处理停产期间工厂日常的管理工作。7月份,叶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按照3500元的标准补发5月、6月的工资差额。公司同意叶某的辞职要求,但拒绝了叶某补发工资的要求,认为企业停产期间发放职工生活费符合有关规定。叶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裁定公司支付5月、6月的工资差额。
审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过审理认为,企业在停产期间,应当支付职工生活费;对于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支付的工资应当不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公司5月、6月应当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465元向叶某补发差额。
案件评析:
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企业停产期间职工的待遇问题。由于受各种内、外因素的影响,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有时会陷入停工停产的境地。企业在停工停产期间,职工的待遇如何,直接关系到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对于在停产期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里所说的正常劳动是指职工按照企业的作息时间按时到厂上下班,但并不要求职工提供的劳动内容和企业正常生产时一样,具体工作内容由厂里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具体安排。对于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这里所说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是指企业应当按所在地区的生活费发放标准,向职工支付生活费。
此外,劳动部《关于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的,必须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期间,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或生活费。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以上规定,裁定企业对于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最低工资,而不是生活费,是符合有关规定的。对于叶某提出的按原定工资标准补发其差额的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并没有支持,毕竟劳动者在企业停产期间提供的劳动与在企业正常生产时提供的劳动是不同的,仲裁委的裁决是符合公平原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