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以货物或商品代替工资
更新时间:2022-06-27 23:5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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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996年4月17日,某布料厂职工蔡某等17人联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书称该厂两个月不发给他们货币工资,每...
案例:
1996年4月17日,某布料厂职工蔡某等17人联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书称该厂两个月不发给他们货币工资,每人发三套衣服顶替工资,他们多次找厂方要求退回衣服,领取货币工资,都让厂方以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为理由给挡了回来。不得已,他们上诉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该厂按规定发放货币工资。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调查:该布料厂与当地一家服装厂有供货关系,由于服装厂经营受市场影响,服装滞销,欠布料厂的原料款无力偿还,双方协商由服装厂用一批服装折价代替欠款,而布料厂则把这批服装作价后作为工资发给职工。在弄清事实后,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布料厂将发给职工的衣服收回,按标准补发职工货币工资。?
专家评析:
这是一起企业未能以货币形式支付职工工资而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完全正确的。《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五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在这里,法律对工资支付的形式是十分明确而肯定的,没有任何例外条件,因此,企业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任何借口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支付工资的做法都是违法的。本案中,布料厂在不能收回欠款的情况下,用服装厂的衣服顶替欠款是可以的,但用服装折价顶替发放工资则是错误的,其所说的资金周转困难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如果布料厂确因与服装厂的欠款问题或其他原因造成资金周转困难,应当按照劳动部[1995]226号文件规定的精神,妥善解决工资支付问题,即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的时间按照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这就是说,企业确因资金周转影响到工资发放时,可按规定延期支付工资,而不能以实物顶替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