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劳动者完成工作任务后,企业应及时一次性支付其工资
更新时间:2022-06-27 23:5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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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996年6月19日,程某、华某两人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某联合化工厂支付两个月的工资。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调...
案例:
1996年6月19日,程某、华某两人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某联合化工厂支付两个月的工资。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调查,1996年4月,某联合化工厂修建、扩建厂房,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半年合同,由这家建筑公司承包了修建、扩建任务。但工程涉及到装设两条电缆,而该建筑公司又无此能力,因此,联合化工厂经计算单独雇用了两名电缆工用两个月完成铺设电缆工作,工资为每个人每月780元。从1996年4月15日开始到6月15日两个月期间,程某、华某完成了铺设电缆任务,而该厂不支付工资。理由是事先并未商定完工后立即付工资,电缆铺设未用两个月,要等到全部厂房修建、扩建工程完成后才能支付工资。经调解无效,裁决联合化工厂立即支付程某、华某两人两个月工资每人各1560元,仲裁费由厂方负担。
专家评析:
这是一起拖欠职工工资而引起的劳动争议。从案情看,该厂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1)该厂说事先并未商定完工后即支付工资是违法的。《劳动法》规定的工资应当按月支付,《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的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这并不需要厂方与劳动者事先协商是否在完工后立即支付工资,而应当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实际上,该厂已经有约定,铺设电缆计算时间为两个月,每人每月工资为780元,该厂可以每月支付给劳动者780元,也可以在工程完工后一次性支付每人两个月工资各1560元。
(2)该厂所说的电缆铺设工程未用两个月并无证明依据。程某与华某从4月15日到6月15日完成铺设电缆的工作事实清楚。该厂的理由只是拖欠工资的一种借口,根本不能成立。
(3)该厂提出要到全部厂房修建、扩建完工后才支付工资毫无道理。修建、扩建厂房工程和程某、华某承担的电缆铺设并无必然联系,而是独立的工程项目;且程、华二人不属于承包修建、扩建厂房工程的建筑公司,其承担的项目的工资问题厂方事先已有约定,工程项目时间与整个厂房修建、扩建并不同步,没有理由要在整个厂房修建、扩建完工后支付其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