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开公司与老东家同业竞争 董事经理判“还钱”
更新时间:2022-06-27 23:5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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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坤公司担任总经理的黄先生,任职期间另外与他人合资开了一家名为珩的新公司,经营与德坤公司相同的业务。德坤公司为此将黄先...
在德坤公司担任总经理的黄先生,任职期间另外与他人合资开了一家名为珩的新公司,经营与德坤公司相同的业务。德坤公司为此将黄先生告上法庭。
近日,杨浦区法院对这一董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由于违反竞业禁止义务,黄先生在珩公司所得的190万元,全部归德坤公司所有。
1999年设立的德坤公司主要经营PTT产品业务。2003年1月30日,黄先生被任命为总经理,任职期限至2005年12月。然而就在担任总经理期间,2005年6月,黄先生又和他人共同出资500万元设立了珩实业有限公司,并担任新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公司设立后主要经营的同样是涉及PTT产品的业务。
2006年12月,黄先生和珩公司被德坤公司告上法庭。
法庭上,德坤公司称,2003年,在黄先生的建议下,公司开发PTT项目,并为此投入人民币800余万元。而作为德坤公司董事、总经理,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的黄先生,之后却与他人合股另开公司,并从事相同的PTT业务,带走了德坤的全部技术成果和业务,致使其巨额亏损,已构成侵权。
德坤公司诉请法院判令黄先生在珩公司的收入应归德坤公司所有;珩公司停止销售PTT产品;此外,黄先生和珩公司还需共同赔偿公司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而在法庭上,黄先生却辩称,成立珩公司时,他已经离开德坤,不同意承担责任;珩公司则表示与本案无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负竞业禁止的义务,竞业禁止的时间,起始于任职之时,发生于公司营业的各个阶段,但并不终止于解任或辞任之时。这也就意味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或者辞职、被辞退后的一定期间内,仍应负竞业禁止义务。
本案中,黄先生从2003年担任德坤公司董事、总经理,直接参与德坤公司的经营管理,故属于竞业禁止的义务主体,对德坤公司负有忠实义务。然而在当时德坤公司主要经营PTT产品的情况下,他却利用实际控制的珩公司同样经营该项目,违反了竞业禁止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确认,黄先生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收入为190万元;而由于珩公司对德坤公司并无忠实义务,故德坤公司要其承担理应珩公司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遂判决黄先生偿付德坤公司19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