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是否构成独立保函欺诈涉及对基础交易的审查时,应坚持有限及必要原则,审查范围应限于受益人是否明知基础合同的相对人并不存在基础合同项下的违约事实或者不存在其他导致独立保函付款的事实。否则,对基础合同的过度审查将会动摇独立保函“见索即付”的制度价值。
指导案例109号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东方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保函欺诈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9年2月25日发...
【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 【效力级别】省级...
【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6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