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川县某养殖专业合作社违法建设养鸡场总面积9.968亩,造成了8.879亩耕地(其中基本农田6.722亩,一般耕地2.157亩)的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违法建筑面积4720.17平方米(7.08亩)。2022年1月18日,河南省栾川县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栾川县自然资源局)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1995年3月,原告陈双水与被告峡江县水边镇众村村委员会签订一份农业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农田40亩,每亩每年上交土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