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吴琼“30年前的今天,中国与泰国签署了第一个双边引渡条约,开启了历史上中外合作打击跨国犯罪的新纪元。30年来,我们不断织...
一、合作者一方转让其在中外合作企业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合同成立后未报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效力应确定为未生效,而非无效。 二、即使转让合同未经批准,仍应认定“报批”义务在合同成立时即已产生,否则当事人可通过肆意不办理或不协助办理“报批”手续而恶意阻止合同生效,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
原告:南京翡翠酒店。法定代表人,姜xx,董事长。 被告:国家某管理局南京分局。 「案情」 南京翡翠酒店系中外合作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