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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知识产权精品案例】烟台成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曲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17年9、10月份,成某某在未取得A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从烟台、龙口等地的多家工厂及淘宝网店购买酒帽、酒塞、酒瓶、A品牌葡萄酒图案设计、有机商标等材料,委托某酒厂灌装葡萄酒后,在龙口市北马镇租赁的车库、仓库内,加工生产假冒的A品牌有机干红葡萄酒。

【案件回顾】

2017年9、10月份,成某某在未取得A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从烟台、龙口等地的多家工厂及淘宝网店购买酒帽、酒塞、酒瓶、A品牌葡萄酒图案设计、有机商标等材料,委托某酒厂灌装葡萄酒后,在龙口市北马镇租赁的车库、仓库内,加工生产假冒的A品牌有机干红葡萄酒。

成某某将其生产的假冒葡萄酒销售给曲某某等人,销售金额共计17万余元;曲某某明知成某某销售假冒葡萄酒,仍于2018年2月至2019年3月从成某某手中购买了3万余元假冒有机干红葡萄酒。曲某某将购买的假冒葡萄酒先后通过各类电商平台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5万余元。

【诉讼过程】

成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曲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由浙江省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于2018年4月12日移送龙口市公安局,龙口市公安局于次日立案侦查。2019年3月19日成某某主动投案,曲某某被抓获归案。2020年3月24日,龙口市公安局以成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曲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龙口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案件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龙口市人民检察院向本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A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告知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并积极推进认罪认罚工作,促使成某某、曲某某认罪、悔罪,期间成某某自愿退缴违法所得3万余元。

2020年4月14日,龙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成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对其判处一年到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限制适用缓刑。同年9月23日,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决宣告后,成某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曲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认罪、悔罪,主动向A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并公开道歉,取得权利人的谅解。2020年4月24日,龙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曲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将曲某某的违法行为移送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议对曲某某依法作出行政处罚。2020年6月16日曲某某被处以行政罚款3万元,曲某某全额缴纳罚款。

【评析意见】

检察机关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准确把握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突出打击重点,加强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源头的打击力度,依法从严惩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一)注重源头打击,从严惩处食药领域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成某某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源头,主观恶性较大。成某某制售假冒葡萄酒的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危害了食品安全,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依法应当予以严惩。成某某虽然具有自首情节,但其作为假冒伪劣葡萄酒的生产制造者,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主观恶性大,因此检察机关建议对其限制适用缓刑。

(二)督促经济赔偿,最大限度挽回权利人损失。烟台检察机关作为全省首批知识产权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试点单位,积极履行试点义务。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开展告知工作,充分听取权利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在了解到权利人有和解意愿后,检察机关加强对曲某某释法说理工作,使曲某某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曲某某公开向权利人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取得了权利人的谅解。考虑到曲某某侵权数额相对较小,积极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等情节,检察机关决定对曲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三)加强刑行衔接,形成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保护合力。龙口市人民检察院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起案件线索双向移送机制,确保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之间不留空白地带。检察机关对曲某某作不起诉决定后,将案件信息及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议对曲某某作行政处罚,并全程跟踪后续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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