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园林绿化局申请执行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13年8月,村民齐某与所在村签订了退耕还林合同,约定造林0.84亩,种植板栗,并领取了8年退耕还林补助。2019年10月,北京市密云区园林绿化局接到群众举报,称齐某在退耕还林补助期内,砍伐自家退耕还林地里的板栗树。执法人员调查发现,现场留有31个板栗树伐桩,截面平整,切口整齐,现场内南侧整齐摆放着被伐倒的板栗树干和树枝。齐某申辩称其是为了更新品种对板栗树进行换头嫁接并非滥伐林木。北京市密云区园林绿化局经入村调查了解,齐某砍树目的为种植粮食作物,且砍伐后所留板栗树桩高度并不符合嫁接高度要求,故对其申辩意见未予采纳。北京市密云区园林绿化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齐某补种树木等。齐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既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亦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密云区园林绿化局向法院申请准予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齐某在补助期届满前,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退耕还林地内的林木进行采伐,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北京市密云区园林绿化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故法院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考虑到树木栽种时间对成活率的影响,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进行了多轮协调,最终确定由齐某在自有土地上异地补植板栗树。补种完成后,北京市密云区园林绿化局联合当地镇林业站现场验收合格。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要求滥伐林木的退耕还林者补种树木,并督促执行的典型案例。退耕还林是为了修复和改善生态,退耕还林者在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后应当履行管护义务,不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复耕和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人民法院在补植行政处罚执行中,科学考量特定环境要素,根据生物特性,合理确定补植地点、补植时间和密植度等内容,确保了生态环境修复的系统性、整体性、功能性和均衡性。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