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2006-04-2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人事登记规例第11条)
〔1980年10月30日〕
(本为1980年第305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称为《携带身分证(边境禁区及米埔鸟类保护区)令》。
第2条 携带身分证的责任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任何身分证持有人在进出或停留于以下地区时,须随身携带自己的身分证─
(a)《边境禁区令》(第245章,附属法例)宣布为禁区的地区;或
(b)惯常称为米埔鸟类保护区,即《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170章)附表6在B区一栏中较详细地描述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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