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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身分证(边境禁区及米埔鸟类保护区)令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200...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2006-04-2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人事登记规例第11条)

〔1980年10月30日〕

(本为1980年第305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称为《携带身分证(边境禁区及米埔鸟类保护区)令》。

第2条 携带身分证的责任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任何身分证持有人在进出或停留于以下地区时,须随身携带自己的身分证─

(a)《边境禁区令》(第245章,附属法例)宣布为禁区的地区;或

(b)惯常称为米埔鸟类保护区,即《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170章)附表6在B区一栏中较详细地描述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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