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更新时间:2022-08-31 00:26:59
来源:法律资讯网
浏览:978
分享:
  记者从国家林业局了解到,为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有效保护湿地资源,近日国家林业局重新制...
记者从国家林业局了解到,为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有效保护湿地资源,近日国家林业局重新制定印发了《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办法》明确了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必须具备的七个条件,以及九种禁止行为。
根据《办法》规定,国家湿地公园的湿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公顷,湿地率不低于30%。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家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国家湿地公园是自然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和建设工作。
《办法》指出,国家湿地公园范围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不得重叠或者交叉。国家湿地公园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标桩定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挪动界标。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湿地公园的土地。确需征收、占用的,用地单位应当征求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办法》要求,国家湿地公园应划定保育区。根据自然条件和管理需要,可划分恢复重建区、合理利用区,实行分区管理。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科学研究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恢复重建区应当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合理利用区应当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宣教活动,可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体验及管理服务等活动。保育区、恢复重建区的面积之和及其湿地面积之和应分别大于湿地公园总面积、湿地公园湿地总面积的60%。
国家湿地公园应当设置宣教设施,建立和完善解说系统,宣传湿地功能和价值,普及湿地知识,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谐的社区共管机制,优先吸收当地居民从事湿地资源管护和服务等活动。
《办法》明确,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区域生态地位重要;或者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集中分布有珍贵、濒危的野生生物物种。二是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三是成为省级湿地公园两年以上(含两年)。四是保护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五是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实施良好。六是土地权属清晰,相关权利主体同意作为国家湿地公园。七是湿地保护、科研监测、科普宣传教育等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办法》明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是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二是截断湿地水源。三是挖沙、采矿。四是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五是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六是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七是引入外来物种。八是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九是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办法》还规定,因管理不善导致国家湿地公园条件丧失的,或者对存在重大问题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国家林业局撤销其国家湿地公园的命名,并向社会公布。撤销国家湿地公园命名的县级行政区内,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国家湿地公园的撤销、更名、范围和功能区调整,须经国家林业局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