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丽经朋友介绍找到一家中介公司,租下某小区一套三居室单元房内的一间小卧室。合租房才住了没一个月,就被中介公司安排进一位男性租客。小丽向中介公司提出退租,并要求中介公司退还自己的租金、押金、物业费等。双方协商未果,小丽将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了这起案件。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小丽租赁涉案房屋是出于居住的目的,且其租住的房屋为单元房中的一间小卧室,卫生间、厨房、客厅等公共部分需要与他人共用,作为女性,要求与其他女性合租一套单元房,无论是从居住生活的方便还是居住安全考虑,都更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且从中介公司员工给小丽的微信回复中可以证实,小丽也确实向中介公司提出了与女性合租的履行要求,中介公司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合同。但中介公司却在未向小丽告知也未征得小丽同意的情况下,就将涉案房屋其他房间租赁给了与小丽互不相识的男性,造成小丽无法在其租赁的房间内继续方便安全地居住,小丽租赁房屋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中介公司的行为应构成根本违约,小丽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一审法院判决,小丽与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中介公司需返还小丽租金、押金、物业费等1000余元;此外还需支付小丽违约金1000余元。
中介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济南中院。
济南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中介公司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中介是否承担违约责任,要看当事人在合同里有没有明确的约定。
因为合租房存在合租人的不确定性、共用卫生间及水、电、暖、物业费等的分担问题,需要承租人之间相互的信任及必要的容忍,因此,对合租人的选择及费用的分担,应在租赁中明确约定。本案中,涉案单元房有三个独立的房间,中介公司以间为单位分别租给三人,小丽租住其中一间,小丽应该知道另外两间的承租人是不确定的。首先,小丽作为成年人,应该认识到合租房不同于女性公寓,虽口头提出了与女性同住的请求,但并未作为合同的明确约定,也未明确约定中介公司安排男女混住属于违约情形之一;其次,中介公司未以书面承诺的方式承诺涉案单元房仅出租给女性,小丽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中介公司已经口头承诺过仅出租给女性;再次,租赁合同未约定中介公司安排其他人入住前,需征得小丽的同意。因此,中介公司安排男性入住该合租房并不违反合同约定,不存在违约情形。依据合同约定,小丽如对房间不满意,可以通过调房的方式,另行承租其他房间,因此,中介公司安排男生入住其他房间,并不足以导致小丽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一审认定中介公司构成根本违约,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小丽提出退房后,双方自行办理了房间的交接,租赁合同以协商的方式解除。
综上,双方租赁合同的解除是因小丽认为自身居住不方便,而非因中介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所致,一审判决中介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不当,法院应予以纠正。对小丽要求中介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中介公司对其应返还小丽租金、押金、物业费等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