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罗莎莎
自2017年以来,王某某利用其浦南镇太平村保真超市店长的身份,假借超市进货倒货需要资金之名,虚构经营项目,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并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9户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集资110余万元。
经查,王某某将其集资款用于归还小额公司贷款、借款人利息、本人日常消费等,至今尚有76.68万元被其非法占有使用,未能归还。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法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
法官庭审后表示,当前,集资诈骗手段一般较为隐秘,本案就属于犯罪分子在实施集资诈骗时的常见行为,以超市店长的身份获取投资人的信任,虚构经营项目骗取投资。希望广大群众要擦亮双眼,厘清投资思路,找准理财渠道,警惕高利诱惑,注重风险评估,通过合法的金融机构储蓄或寻求合法稳妥的投资理财项目,否则一旦陷入非法集资的陷阱,很可能血本无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