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卓文娟)近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妨害公务案,被告人李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今年3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与朋友一起聚餐,席间均有饮酒。散席后,徐某某开车搭载喝醉的李某等人回家,徐某某行至某酒店处,将车停放在红绿灯右转专用道上。辅警李某某等人值班巡查时发现该车辆违规停放,遂要求徐某某将车辆挪开,否则要对违规车辆进行暂扣处理。处于醉酒状态下的李某听到要扣车时情绪激动,殴打李某某的脸部,并导致前来增援的辅警吴某某和王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吴某某、王某某的伤势均为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暴力阻碍、袭击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致三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归案后,李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综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