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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藏匿2千万?!找你来了

  — — 前情提要 — —  面对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调解  厦门一老板动起“歪心思”  企图通过新开设公司  对公账户,转移货款 ...

  — — 前情提要 — —

  面对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调解

  厦门一老板动起“歪心思”

  企图通过新开设公司

  对公账户,转移货款

  上演现实版“瞒天过海”

  以逃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究竟这样能否成功?

  他又将面临怎样的严厉处罚?

  我们一起来看看

  等等,案情开始之前

  小夏考考你

  你知道,什么是拒执罪吗?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3日,新某光学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经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调解,确定自次月起新某光学公司分10期向原告威某电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7095388.1元,后新某光学公司未依法履行,威某电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新某光学公司所有的款项人民币13931633.6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的等值财产。

  新某光学公司在收到法院执行文书后,未如实报告财产情况,在中国农业银行、民生银行新开设公司账户,在上述账户收到货款后,将钱款隐藏、转移至公司老板被告人胡某的个人银行账户,致使裁定无法执行。

  经查,新某光学公司隐藏、转移至胡某个人账户的钱款共计人民币24873560元。

  法院审理

  同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新某光学公司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胡某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实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起决定作用,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胡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虽主动到案,但未如实供述执行期间公司账户资金入账后的钱款去向,系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

  同安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新某光学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二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胡某不服,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厦门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此提醒广大被执行单位、被执行人

  应及时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

  切勿心存侥幸

  任何隐藏、转移财产

  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都会受到法律制裁

  供稿:刑一庭

  出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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