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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 吴铎思 实习生 李岳洋)建筑工人周某在工作期间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其工伤保险待遇该由谁支付?日前,新疆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重庆某劳务公司与周某存在劳动关系,判令其支付周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8.3万余元。

  2023年9月14日,周某入职重庆某劳务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岗位为泥工。同年9月22日,周某施工时受伤。2023年12月12日,哈密市人社局认定周某为工伤;2024年5月6日,哈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周某为十级伤残。

  2024年6月4日,周某以受伤后无法工作为由提交辞职申请。因重庆某劳务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周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伊吾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劳动关系于2024年7月4日解除,重庆某劳务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71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918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8372元及停工留薪期工资19593元。

  重庆某劳务公司提起诉讼,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伊吾县人民法院查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且重庆某劳务公司协助办理了工伤认定,判定劳动关系成立。因工资标准未约定,按照2022年新疆全口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计算,判决支持仲裁裁决全部金额。该公司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重庆某劳务公司与周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某劳务公司在法定期间没有对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该《认定工伤决定书》已经生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责编:孙满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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