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判给向南海企业有限公司租赁位於澳门南湾大马路730-804号中华广场具写字楼用途的A15至N15的14个独立单位,以及具停车场用途的AC/V1部分独立单位,其相对应为地库第一层第4、36、45、46号,地库第二层第15、27号及地库第五层第17、18、21至32号共20个车位予新闻局使用,执行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南海企业有限公司订立澳门南湾大马路730-804号中华广场具写字楼用途的A15至N15的14个独立单位,以及具停车场用途的AC/V1部分独立单位,其相对应为地库第一层第4、36、45、46号,地库第二层第15、27号及地库第五层第17、18、21至32号共20个车位的租赁合同,金额为$2,480,585.00(澳门币贰佰肆拾捌万零伍佰捌拾伍元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318,287.50 2007年 $ 2,162,297.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