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开始,被告人翟荣娟在西安市长安区普贤村经营西安秦丰防水材料厂,该厂属于无照经营,翟荣娟系该厂主要负责人。期间,该厂在未经西安雨中情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晴空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禹宏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和陕西航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等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生产假冒雨水情、晴空、西北禹洪、航建等品牌的防水材料对外销售。案发后,在其厂内查获假冒雨水情牌防水材料159卷、晴空牌防水材料59卷、西北禹洪牌防水材料16卷、航建牌防水材料7卷,上述假冒防水材料价值人民币62790元。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翟荣娟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注册商标四种,非法经营数额6279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假冒注册商标罪。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翟荣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本案依法扣押的假冒防水材料,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