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起,被告人蔡明树为谋取非法利益,在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办庞留村25号以低档酒分装进剑南春、茅台等高档酒酒瓶内并进行销售。
2014年8月起,被告人蔡明树为谋取非法利益,在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办庞留村25号以低档酒分装进剑南春、茅台等高档酒酒瓶内并进行销售。2015年1月2日,公安机关在其承租的民房内当场查获大量假酒共计581瓶,其中假剑南春酒29瓶、假西凤六年酒258瓶、假西凤十五年酒18瓶、假西凤国花瓷酒30瓶、假西凤华山论剑酒84瓶、假五粮液酒96瓶、假茅台酒18瓶、假水井坊酒36瓶、假国窖“1573”酒12瓶,上述假酒经生产厂家鉴定均为假冒产品,货值金额共计220541元。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明树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且假冒多种注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蔡明树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七万元;已查获的假酒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