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网广东讯(口李锡平 通讯员 刘世琪 钟黎洁)近日,在中山一区检积极推动下,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作为中山市人民政府指定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负责单位,与2名赔偿义务人达成赔偿协议,将人民币25万余元赔偿款用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
2021年6月30日,蓝某献、蓝某向驾驶清洗吸污车将污水运输至中山市某路段市政管道并排放。经鉴定,清洗吸污车内铜检测结果为37.5mg/L,超出《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时段一级标准的74倍,其两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同年12月20日,中山一区检以污染环境罪将被告人蓝某献等人起诉至中山市第一法院。蓝某献等人违法排放污水,严重污染环境,还需承担污染环境的民事侵权责任。同年8月18日,中山一区检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审查。
一、主动沟通,探讨受损生态修复工作
在依法追究蓝某献等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中山一区检秉持恢复性司法理念,与市生态环境局多次沟通,就如何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能与环保部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职能有效衔接,以诉前磋商、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方式具结此案达成共识。市生态环境局同步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
与市生态环境局座谈 通讯员供图
二、凝聚合力,以“我管”促“都管”
一方面,刑事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两手抓、同推进,在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间,检察官向蓝某献等人做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法律政策解读工作。另一方面,邀请市生态环境局、公安机关参加联席会议,就案件的责任主体、证据证明力等问题,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补充侦查取证,形成“检察+行政+公安”协作模式,为准确认定侵权人的主次责任打下坚实证据基础。
三、成功磋商,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在生态环境损害金额鉴定评估确定后,中山一区检与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召开沟通交流会,听取赔偿义务人的代理人的意见建议,并就赔偿义务人反映的责任过重、赔偿金额偏高等答疑解惑、释法说理。
磋商会上,市生态环境局作为赔偿权利人代表,与赔偿义务人的代理人围绕生态环境损害事实、鉴定评估报告和法律依据等情况进行了交流,中山一区检就案件事实、法律依据、赔偿金额、责任主次、法律后果等发表了检察机关支持磋商意见。双方经磋商认为该案生态环境损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评估报告亦对损害进行了明确量化,赔偿义务人的代理人表示其当事人已深刻认识到违法排放污水行为的严重性,愿意支付赔偿费用,承担法律责任。随后,双方现场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当日,赔偿款即支付完毕。
磋商会现场 通讯员供图
该案的成功磋商,是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与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相衔接的生动实践。中山一区检立足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将监督触角延伸到行政执法、刑事犯罪打击、生态损害赔偿等领域。通过检察机关的司法介入,有效避免“当事人污染、政府买单”的环境污染与生态修复的困局,为水污染治理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
希望大家能够引以为戒
自觉保护生态环境,共同建设更加美丽中山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举行升警旗仪式热烈庆祝2023年中国人民警察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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