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林金雯)在庭审中作出虚假陈述,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近日,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虚假陈述妨害诉讼的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决定。
据了解,原告张某磊诉被告周某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庭审中,原告张某磊故意隐瞒该案已经经过其他法院审理并作出生效判决的事实,经法官再三提醒、释明后,仍坚持作虚假陈述,隐瞒案件事实。张某磊的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也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其处以2000元罚款。张某磊收到罚款决定书时当场表示悔过,并缴纳完毕全部罚款。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上一篇:诉前调解效率高 群众赞许送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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