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3年10月15日,广西巴马县法院根据原告王某申请,对被告张某在某乡农村信用社所有的存款2万元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因被告在案件调解生效后拒不履行义务,原告王某于今年1月20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直接扣划被执行人的上述存款。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必须解冻后才能扣划。因为银行称,内部未设置已冻结的存款可直接扣划的程序,只有在未冻结的常态下才能扣划,故要求法院扣划前必须先行解冻。
另一种意见认为直接径行扣划。
【评析】
笔者支持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一、解冻无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在2000年9月4日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00】21号),该通知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了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时,应出示证件和出具法律文书,金融机构对法院协助手续完备时就应当立即协助执行,该条款并没有对被冻结的存款应当先解冻的规定。至于在扣划的过程中是否需要先行解冻,应由金融机构内部掌握,操作。
二、法院无法制作裁定书。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查封、扣押、冻结等裁定后,如果被执行人以其他形式履行了义务或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中的第三十一条列举了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种情形,并没有规定为了扣划而解冻的情形。人民法院扣划存款时,被执行人既未提供担保或履行完义务,也未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没有同意解除冻结的情形。法院如果要制作该裁定书将无实体内容表述,亦无条文可引用。
三、解冻存在高风险。当今高科技社会,当事人可以通过网上银行瞬间转移其账户上全部存款。金融部门从解冻到扣划的流程中,固然存在一个时间差,被执行人完全有可能转移其已经处于正常状态下的存款。如果存款被转移,法院或金融部门都无法承担该责任。
(作者单位:广西巴马县法院)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员工遭遇线上加班怎么办 北京三中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障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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