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李某在某淘宝店铺购买了5包螺蛳粉,在食用过程中发现其中一包没有生产日期。他与店铺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对方退还购物款4.9元并赔偿1000元。店铺辩称,已与螺蛳粉生产厂家核实,厂家称每包食品都进行了打码封存,不可能有遗漏,对此可以提供打码封存的视频。法院审理后认定,李某提交的涉案商品外包装上未见生产日期,也未发现明显人为处理过的痕迹。虽然店铺提交了视频,但无法证明本案双方诉争的特定涉案商品在出厂时已经标注了生产日期。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店铺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退还购物款并赔偿1000元。
法官提示
法院认为,本案根据在案证据,应认定涉案商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店铺未按照相关规定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司法实践中,关于食品安全的诉讼集中于食品标签是否符合标准这一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被起诉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时,通常对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问题不存在争议,所以只能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的问题属于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为由进行抗辩。但是,上述条款中关于“瑕疵”的规定适用条件非常严格,必须同时符合三个要件:一是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仅属于瑕疵;二是该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三是该瑕疵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那么,哪些情况下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属于标示瑕疵呢?一般情况下,有英文大小写错误、中文繁体简体使用不当、书写或者印刷瑕疵等情况,而非内容上的问题,更不包括预包装食品标签未标示基本信息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预包装食品标签“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不属于上述规定所说的瑕疵。(作者单位:北京互联网法院)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