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牟利350余万元 采矿公司及主管均领刑_湾区律师网

非法采矿牟利350余万元 采矿公司及主管均领刑

2022-08-19 00:27:34  浏览:1032  来源:高检网
  中国法院网讯(阳倩倩)近日,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采矿案,对戴某及周某某2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有期徒...

  中国法院网讯(阳倩倩)近日,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采矿案,对戴某及周某某2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分别处罚金;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78万元,同时,责令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戴某、周某某退缴违法所得合计357万余元。

  广德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广德某型材有限公司在对位于广德市邱村镇一处矿区内存在安全隐患的高坡边坡进行治理时,在采矿许可证到期的情况下,擅自将治理过程中产生的13.74万吨建筑用大理石岩矿,进行加工并销售,经鉴定该矿产资源单价为26元每吨,此次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共计人民币357.24万元。

  另查明,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广德某型材有限公司对高坡边坡进行治理时,使用挖机等机械设备占用原矿区内部分山场,采取由上而下阶梯式修筑平台。

  经鉴定,在修筑平台过程中改变林业用途的林地面积共计8.032亩,地类为竹林地,林种为防护林,森林类别为公益林。所占用的林地因采矿造成原有植被严重毁坏、灭失,林业种植条件遭受严重破坏,被占用林地用途已被改变。

  广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严重破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戴某作为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被告人周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的股东、主要负责人,均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考虑到被告单位及二被告人系在治理高陡边坡过程中存在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单位及2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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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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