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约定保本保收益,是投资还是借贷?_湾区律师网

合伙协议约定保本保收益,是投资还是借贷?

2022-08-19 00:27:31  浏览:1079  来源:高检网
  中国法院网讯(王瑾)近日,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原告周某与被告谢某、吴某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

  中国法院网讯(王瑾)近日,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原告周某与被告谢某、吴某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某偿还借款本金54200元及相应利息。

  经审理查明,谢某、吴某通过微信与周某聊天谈及宝石投资的事宜,并邀请周某入股投资,享受固定收益并不担任何风险。2019年11月5日谢某、吴某收取周某款项100000元,并承诺于2019年11月13日归还本金及盈利合计210000元;2019年11月7日,谢某、吴某收取周某款项100000元,并承诺于2019年11月13日归还本金及盈利合计260000元;2019年11月10日,谢某、吴某收取周某款项40000元,并承诺2019年11月13日归还本金及盈利合计120000元。款项支付后,谢某、吴某陆续向周某归还185800元,剩余款项未予偿还,周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周某与谢某之间签订了《合作协议》,两份协议均体现周某支付投资款给谢某参与宝石生意,到期连本带利偿还,宝石生意的亏损均与周某无关,周某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与风险,即该合伙项目均保证偿还本金并收取固定收益,周某并不参与宝石的经营事务。但该协议内容并不符合合伙经营的基本特性,即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等内容,与日常商事活动习惯不符。因此,双方签订的协议名为“合作投资”,实为“借贷关系”。谢某、吴某向周某借款,逾期未予偿还,对剩余未还款项应承担违约责任。遂作出如上判决。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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